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79號
HLDV,109,司促,5279,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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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廖彤澐 
債 務 人 胡旻褘 



債 務 人 林忠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捌
  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旻褘、林│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0.97%   │
│  │791897元 │忠德   │6月10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旻褘、林│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1897元 │忠德   │6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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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