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張美蘭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毛仁全律師
被 告 龔武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1日就原告請求被告提出凱悅大飯店帳簿為一部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而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本件此部分上訴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具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
之,並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