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9年度,51號
TTDM,109,東秩,51,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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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東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藍泓麟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9年8月20日以信警偵字第10900229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藍泓麟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藍泓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年8月15日22時52分許。 ㈡地點:臺東縣○○鄉○○路000○0號「英倫爵士民宿」內( 移送書誤載為「臺東縣○○鄉○○路000號」,應予更正) 。
㈢行為:藍泓麟於109年8月15日22時52分前之某時,因故與綽 號「阿倫」之友人發生口角糾紛,包含被害人周展仲在內之 其他人前來勸阻時,藍泓麟伸出雙手推周展仲之面部(未成 傷)。嗣其他在場人將雙方各自帶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藍泓麟於警詢、本院中之陳述。
㈡被害人周展仲於警詢、本院中之證述或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擷取照片、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結果及擷取照片 。
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藍泓 麟於上揭時、地加暴行於人,且案發時被害人周展仲及其他 在場之人正勸阻藍泓麟,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 程度之危害,有依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又被害人周展 仲雖未向被移送人藍泓麟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 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1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 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 規定予以處罰。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藍泓麟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他人所生妨害 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之程度,兼衡其行為之動機、手段、於 事後坦承犯行及其已與被害人周展仲自行溝通化解誤會,業



據被害人於本院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 ,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嘉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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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