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6號
原 告 王慧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
9 年2 月20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 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 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 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9 年1 月4 日23時2 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東區府連路與慶東街 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行為, 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員警製單舉發。嗣 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 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 年2 月20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及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原 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警方所提供的相片及錄影資料皆無本人闖紅燈過程的影像, 所謂之證據都是警方反推計算秒數及臆測假定的,事實上本 人是在該路口原固定交通號誌由綠燈變黃燈之前已過停止線 ,由於前方「停車受檢」臨時燈牌及2 輛警車夾道與諸多警 察立於車道兩旁之影響,且不確定前方是否有交通事故,於 路口稍微遲疑以確認車前狀況,行車動線安全及路況變化才 緩慢趨前接受臨檢,卻被離路口甚遠的警察指為闖紅燈。 2、依照交通規則,臨時號誌應優先於固定交通號誌,且因固定 交通號誌綠燈轉換黃燈之前我車已過停止線,故依「停車受 檢」臨時燈牌緩速前進接受臨檢,應無不當。過了路口後,
按照警方指示緩速趨前停止於指定位置接受臨檢時,後方號 誌似乎已亮起紅燈而被警方指摘,但事實上並非闖紅燈。 3、由警方2020_0104_232330_020A 影像資料中標示之時間23點 23分29秒時,本人車子正依警方指示緩速前進中並準備停車 受檢,我車後方經過之路口燈號雖已是紅燈,但我車早已開 離後方經過之狹窄路口有一段距離,正緩慢通過兩側警車夾 道處。更非員警告發所稱23點23分34秒燈號由黃燈轉為紅燈 ,並指稱本人於19秒後於23點23分53秒闖紅燈。由此可見, 離路口甚遠之舉發員警的心證已背離事實,僅憑臆測,且有 誣陷之虞。
4、本人收到的違規通知單所列時間為109 年1 月4 日23時2 分 ,本人簽字之前,員警有提供照明供本人確認,若有違規應 在此時間之前,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以下簡稱分 局)函(發文字號:南市警一交字第1000000000號)(甲證 2 )所提之現埸照片時間皆為23時23分之後,顯見警方蒐證 完全沒有校正時序,而且蒐證過程沒有全程錄影,警察攔檢 舉發站立的位置又離路口有一段距離,並沒有看到我車於轉 換黃燈前已過停止線之事實。雖然法律賦予警察主觀舉發的 權力,但執法需謹慎勿有偏執,甚至使遵循法規的良善百姓 產生混淆,更不可知法玩法誣陷善良老百姓,這些都不是立 法的目的,也不是賦予警察公權力的初衷。從警方2020_010 4 _232930_022A影片中23點32分9 秒,從另一位同時執勤的 警察,說出有欺負善良老百姓的評語,可茲佐證。 5、「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亦有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其中第8 項:「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 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依法,本人綠燈已過停 止線因臨檢而緩速趨前受檢,該路因臨時交通錐等設置,警 車又夾道在單一快車道兩旁,路口固定燈號或可能於本人緩 車前進期間變化,致遠方員警臆測開罰。敬請明鏡高懸還我 公道,並敦促員警執法應依據事實,並兼顧比例原則才是。 畢竟看到前方有警察是不會故意闖紅燈而是依規則停車受檢 。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於109 年1 月4 日23時2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東區府連路與慶東街口闖紅燈, 經警攔停製單舉發,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 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維持。
2、復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 條及第206 條規 定:「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 ,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行車管制號誌各燈 號顯示之意義如左:……四、圓形黃燈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 路權。五、圓形紅燈(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 ,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二)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 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1)影片檔名:2020_0104_232314_061A (所長攔停秘錄器).M OV(行車紀錄器時間未校正)
①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3:34系爭違規路口號誌為亮黃 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尚未出現於系爭違規路口前方。 ②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3:53-23 :23:57系爭違規路 口號誌自顯示黃燈起,經過19秒後轉為亮紅燈時,原告駕駛 系爭車輛自府連路東往西方向闖越路口紅燈,經員警上前攔 停。
(2)影片檔名:2020_0104_233949_025A (證明黃燈秒數用)警 員黃啟哲秘錄器.MOV(行車紀錄器時間未校正) ①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1:09-23 :41:11系爭違規路 口號誌顯示黃燈。
②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1:12系爭違規路口號誌轉為亮 紅燈。
③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1:49系爭違規路口號誌亮紅燈 37秒後,轉為亮綠燈。
(3)影片檔名:2020_0104_234249_026A (證明黃燈秒數用)警 員黃啟哲秘錄器.MOV(行車紀錄器時間未校正) ①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4:52-23 :45:38系爭違規路 口號誌亮綠燈。
②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5:39系爭違規路口號誌轉為亮 黃燈。
③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5:42系爭違規路口號誌亮黃燈 3 秒後,轉為亮紅燈。
(4)影片檔名:2020_0104_232330_020A 警員黃啟哲秘錄器.MOV (行車紀錄器時間未校正)
①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4:02-23 :24:32員警甲:妳 怎麼紅燈就這樣子開過去?原告:哪裡?我有紅燈開過去嗎 ?員警甲:那邊紅燈,你慢慢的這樣過來啊!原告:因為我 不知道是不是要走這裡,所以我有稍微遲疑了一下。員警甲 :遲疑?妳沒看到燈號嗎?原告:因為我看到這邊都是閃燈 (停車檢查告示牌),我想說發生了什麼事情。員警甲:妳 要注意看妳的號誌啊。……原告:對不起,不好意思啊,沒 注意到。
②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5:01-23 :26:13員警甲:王 慧娟嗎?原告:對,怎麼了?員警甲:要給妳告發喔。原告 :要給我告發?我是因為看到警車在這邊餒!員警甲:可是 妳還是要看妳上面的燈號啊,跟警車沒有關係啊。原告:因 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狀況,我是剛從我媽媽那邊過來。員警 甲:妳還是要看妳上面的燈號啊,不然人家那邊綠燈過來怎 麼辦?原告:我是受到你們兩側都有警車在這邊。員警甲: 那是路檢點。員警乙:我們這是路檢點。原告:路檢點是? 因為我是看那個燈號(停車檢查告示牌)它到底是在寫什麼 ,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狀況。員警甲:妳上面還是要看啊 ,因為妳紅燈還是沒有停啊。……原告:因為我想說這邊是 有發生什麼重要的緊急事件。員警乙:發生的話警察會站在 路口。員警甲:小姐,妳懂那個意思嗎?這是路檢點,是妳 「過」路口之後「看到」我們這邊有路檢點妳「要停車受檢 」。原告: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狀況,所以我不知道,不 好意思。員警甲:妳了解說妳這個問題跟那個問題是2 回事 嗎?原告:我現在知道了,可不可以……。員警甲:我要跟 妳講的是這邊是路檢點,如果有違規過來,我們還是會告發 。
③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6:23-23 :26:28員警甲:因 為妳要想說妳注意在看我們的燈號,可是紅燈妳過來。 (5)影片檔名:202 0_0104_232630_021A警員黃啟哲秘錄器.MOV (行車紀錄器時間未校正)
①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6:29-23 :27:16員警甲:這 條是綠燈欸。原告:因為我沒有注意到那邊,我主要是看這 邊。員警甲:妳在駕駛的時候是不是要負注意的義務?不然 人家綠燈過來妳就撞上了。原告:當然啦,我應該要有這個 義務沒有錯,但是因為我看到那邊有停車檢測(告示牌), 我是不知道為什麼須要停車檢測,是這樣子。員警甲:妳停 車檢查妳看到更應該停,你怎麼會繼續往前開餒?原告:沒 有,沒有我是到這邊看到這邊。員警乙:他們都遵守交通規 則。員警甲:對啊,每一個過來都有停啊。原告:對啊,我
在這邊也有停啊。員警甲:不是啦,我是說紅燈的時候他們 都有停,綠燈才往前開,懂不懂意思?原告:因為我剛才是 受到兩側,我以為是發生什麼事故,所以我在想說我是不是 要從旁邊走,是這樣子,我真的是有點誤解了你們的意思。 ②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7:31-23 :27:45原告:因為 我以為是你們要我怎麼樣,所以我有點遲疑。員警乙:我們 沒有指揮妳過來喔。員警甲:對啊,我們剛剛沒有這樣「嗶 嗶嗶」叫妳過來。原告:先生,我是不知道你們這邊現在是 發生什麼狀況。
3、另觀諸舉發單位員警針對原告訴稱理由答辯如下: (1)第1 點,原告稱:「事實上本人是在該路口原固定交通號誌 由綠燈變黃燈之前已過停止線」等云,由本所所長當時之秘 錄器(畫面顯示時間有誤差)畫面所顯示,府連路、慶東街 口(府連路西向東)於23時23分34秒由綠燈轉成黃燈,當時 該畫面中從攔檢處至府連地下道西向東出口起點(府連路27 2 號前)皆無任何車輛,當然亦無出現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自 小客車,與原告於第1 點及第2 點所稱是由綠燈變黃燈之前 已過停止線之語不符。
(2)原告於第3 點所稱:「由警方2020_0104_232330_020A (警 員黃啟哲秘錄器)影像資料中顯示之時間23點23分29秒時, 本人車子正依警方指示緩速前進中並準備停車受檢」等云指 稱時間上非警方所稱23時23分34秒由綠燈轉成黃燈及23時23 分53秒闖紅燈遭警方攔停,職在此答辯,該2020_0104_2323 30_020A 、2020_0104_232630_021A 、2020_0104_232930_0 22A 、2020_0104_233949_025A 影像資料皆為職(警員黃啟 哲)之秘錄器畫面,與2020_0104_232314_061A 本所所長之 秘錄器畫面所攝錄之機器不同臺,彼此機器上皆有時間誤差 之問題,故有顯示時間上之出入,然由2020_0104_232314_0 61A (所長攔停秘錄器)及2020_0104_232330_020A (警員 黃啟哲秘錄器)之畫面比對原告遭攔停之畫面即可知道雖然 兩臺機器顯示之時間不同,但所攝錄之畫面為實際案發時間 當下。另補充本案有關紅燈秒數及黃燈變紅燈轉換所需之秒 數皆是由職之秘錄器畫面來做計算。
(3)依原告於第4 點所稱:「警察攔檢告發之站立的位置又離路 口有一段距離,並沒有看到我車於轉換黃燈前已過停止線之 事實」等云,職已於上述答辯第1 、2 點敘明,全程依法舉 發,皆有影片佐證,無誣陷之虞。
(4)依原告第5 點所稱:「本人綠燈已過停止線」等云,職在此 答辯,依照職之秘錄器所錄,編號7 至9 ,黃燈亮起至轉換 成紅燈須3 秒鐘;截圖畫面編號4 至編號6 所示,該路口紅
燈秒數為37秒;另依本所所長秘錄器畫面所示,於23時23分 34秒黃燈亮起準備變紅燈,故紅燈亮起時為前述時間之3 秒 後,故為23時23分37秒,原告於本所所長秘錄器畫面中遭攔 停時為23時23分53秒,由紅燈亮起時起算才經過16秒鐘,該 路口紅燈為37秒,何來原告所稱於綠燈轉換成黃燈前已過停 止線。倘若依照本所所長之秘錄器畫面所顯示23時23分34秒 黃燈亮起時畫面中從攔檢處至府連地下道西向東出口起點( 府連路272 號前)皆無看到任何車輛,若原告主張黃燈前已 過停止線,則依照職現場錄影量測由府連路、慶東街口府連 路西向東停止線至府連地下道西向東出口起點(府連路272 號前)為70.5公尺,由於本所所長秘錄器畫23時23分34秒黃 燈亮起時至府連地下道西向東出口起點(府連路272 號前) 皆無看到任何車輛,若原告從府連地下道西向東出口起點( 府連路272 號前)趕在黃燈變紅燈前越過路口,則行駛時速 經計算需達每小時84.6公里,早已超越市區道路限速50公里 之規定,更遑論府連地下道內限速30公里以下。 上開答辯說明有舉發單位109 年2 月3 日、3 月20日南市警 一交字第1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舉發單位員 警舉發交通違規申訴案件簽辯報告表(共2 份,含錄影擷取 照片共10張)、舉發交通現場圖、府連地下道入轄路檢警力 部署圖及量測示意圖(各1 份)、錄影採證光碟(1 片)可 稽(如乙證3 )。
4、依舉發單位上開採證資料可知,舉發員警於109 年1 月4 日 依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頒防制危險駕車勤務,規劃於臺南市 東區府連路、慶東街口(府連路西向東)擺設路檢點執行勤 務,以警用巡邏汽車數輛以及三角錐數個,將系爭違規路口 東西及南北雙向車道縮減為單一車道,並於各該路口行車方 向「對向」擺放停車受檢告示牌,員警於系爭違規時間目視 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口停止線前方,遇路 口號誌已亮紅燈情況下,未依規定停等,闖越紅燈後直行, 隨即上前攔停並製單舉發,而員警於系爭違規時、地,其所 在位置能清楚看見原告違規過程及路口號誌,員警依法製單 舉發,並無違誤。至原告訴稱依照交通規則,臨時號誌應優 先於固定交通號誌,其依「停車檢查」臨時燈牌緩速前進接 受臨檢,應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第12條第1 項第8 款:「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 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規定之適用一 節,經查本案舉發單位設置之「停車檢查」臨時燈牌位於系 爭違規路口東西及南北雙向各該路口行車方向「對向」,原 告駕駛系爭車輛由西往東行經系爭違規路口停止線「之前」
,若確依該「停車受檢」臨時燈牌之告示內容行止,自應於 經過系爭違規路口「之前」「停車」並受檢,怎會反其道闖 越該路口紅燈號誌直行?又原告行駛府連東路由西向東方向 「經過」系爭違規路口之停止線後,始到達警方設置之「停 車檢查」臨時燈牌地點,舉發單位自無變更各該路口號誌時 制必要,原告上開所訴,顯非事實亦無理由。另原告行經系 爭違規路口時,徵諸警發單位上開影片檔名:2020_0104_23 2314_061A (所長攔停秘錄器)之畫面時間2020/01/04 23 :23:53-23 :23:57顯示,原告於路口黃燈亮起「19秒」 過後,始出現於畫面中;而系爭違規路口黃燈號誌依上開影 片檔名:2020_0104_234249_026A (證明黃燈秒數用)警員 黃啟哲秘錄器之畫面時間2020/01/04 23 :45:42可知,前 後啟亮時間共計「3 秒鐘」;另系爭違規路口距離府連地下 道亦僅70.5公尺,足證原告確於系爭違規路口號誌轉為亮紅 燈最少「16秒」之後,始行經該路口;再者,原告行經系爭 違規路口前,「並無」其他汽車或機車「通過」該路口,代 表員警視線並未遭其他車輛或障礙物「阻擋或遮蔽」,足證 原告闖紅燈違規事證明確;何況原告於員警攔停後,多次向 員警表示其「一直思考」「停車檢查」告示牌之意思為何, 其疏於注意系爭違規路口「號誌」導致闖紅燈違規行為至明 ,原告上開訴稱理由,與舉發單位上開錄影畫面內容不符, 被告自難採信。
5、又按法務部91年10月24日法律字第0910037755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 注意。』準此,行政程序法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 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 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應不受限 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由該管機關視具體個案需要選 擇之。合先說明。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 2 第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 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1 、闖紅燈或平交道。……6 、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 器取得證據資料者。』上開第6 款(現行為第7 款)規定意 旨係因除同條項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違規行為外,其他違規 行為(例如超速駕駛)無法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有以科學 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後再行製單舉發之必要,爰於第6 款特別 明文規定。至於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違規行為,其行為態樣 本即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倘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後 再行製單舉發,係屬調查證據方法之一,由機關依職權選擇
適當方式為之,無待法律之規定。行政機關舉發上開條例第 7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至第5 款之違規行為以科學儀器取證 之作法,其目的當係為加強證明力,俾免相當時日經過後舉 證之困難,基於職權調查主義,自無不可。……。」。前開 函示明確揭櫫員警本得以目擊方式逕行舉發闖紅燈,科學儀 器之採證係為加強證明力並非舉發成立要件。即舉發員警本 不以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人之行為違規為必要 ,員警現場目擊原告闖紅燈,自屬原告有無闖紅燈違規情事 之重要證據資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交上字第74號 、第80號及第83號判決意旨可參)。又上開函釋係交通部基 於職權,為執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法務 行政主管機關(法務部)對於闖紅燈之採證疑義所為必要之 釋示,以協助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得為依循 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被告自得予以援用。
6、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規定既容許員警得以 當場所見事實攔停舉發,即係立法者考量交通違規事件發生 往往係在瞬間或係由交通勤務警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之 違規情事,事實上不便立刻以攝影、錄影器材取證之情形所 在多有,且該等違規事實由人之感官即可充分判定,非必以 科學儀器始能偵測得知(相對於此,超速、或酒醉駕車等人 之感官不當然即可判定之違規行為,則規定於同條第1 項第 7 款需科學儀器採證始能逕行舉發),為達其維護交通秩序 、安全之行政目的,故特別立法賦予勤務警察得當機處分之 權限。即「當場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存證為其 要件,亦不以舉發錄影或照片為唯一之證明方法,若舉發員 警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經以證人之身分具結後為證述, 此員警證詞仍不失為證明方法之一種。若強求各種交通違規 行為均需以照片為其裁罰依據,事實上殆不可行,蓋諸多違 規行為之發生係難以預期,違規狀態稍縱即逝,無法期待舉 發員警就一瞬間突發之交通違規行為,於發現後能即時攝影 取證,事實上僅能仰賴舉發員警親身目視所見為之,別無其 他舉證之可能,復倘查無其他證據顯示舉發員警有誤認或故 意構陷之情事,自難以舉發員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即 認其所述不可採信。且舉發員警係執法人員,與原告素無怨 懟,當無需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復以一般執勤 員警之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 較一般人更為專注,自無誤判可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交字第337 號行政訴訟判決理由五(三)意旨參照)。 本案員警目視發現原告闖紅燈時,適執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頒防制危險駕車勤務,並於系爭違規路口東西及南北雙向設
置路檢點執行勤務,而依員警提供之隨身紀錄影像,顯示原 告行經系爭違規路口確有遇紅燈未依規定停等,闖紅燈直行 違規行為;又原告闖越紅燈後與員警上前攔停間之路段,並 無其他駕駛人或障礙物遮蔽員警之視線,故員警於確認闖紅 燈者為原告後,自當依法上前攔查及舉發。本案既有員警提 出隨身紀錄影像證明原告確有闖紅燈行為,縱該影像畫面時 間未經校正,然員警係當場目擊原告闖紅燈,故此仍無礙原 告闖紅燈(直行)違規行為事實存在。是舉發單位之舉發, 並無違誤。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的違規行為?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 認定為真實。
(二)原告客觀上確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 條第1 項、第206 條 第5 款。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 。
(4)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5)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2、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6 月24日南市交裁字第 1090766562號函檢附之光碟(光碟名稱為109 年度交字第36 號王慧娟SX0000000)1 片,就勘驗結果紀錄於下: (1)經播放檔名「2020_0104_232314_061A (所長攔停秘錄器) .MOV」之錄影內容,見:
┌───────────┬───────────────┐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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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時間未校正) │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錄器所攝,│
│2020/01/04 23 :23:13│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良好。畫面│
│至 │可見系爭違規地點有員警擺設路檢│
│2020/01/04 23 :23:33│點執行勤務,以警用巡邏汽車數輛│
│ │及三角錐數個,將系爭違規路口東│
│ │西及南北雙向車道縮減為單一車道│
│ │。系爭違規路口號誌為亮綠燈,有│
│ │多台車輛行經該路檢點經警指示停│
│ │車接受稽查。 │
├───────────┼───────────────┤
│2020/01/04 23 :23:34│畫面可見系爭違規路口號誌由綠燈│
│至 │轉為黃燈,並無其他車輛於該路口│
│2020/01/04 23 :23:52│。 │
├───────────┼───────────────┤
│2020/01/04 23 :23:53│一輛自小客車(即原告車輛)自畫│
│至 │面前方出現,行駛至該路檢點。 │
│2020/01/04 23 :25:43│員警甲:開啦。有帶嗎? │
│ │員警乙:有啊。 │
│ │畫面可見員警揮棒指示原告向前停│
│ │車受檢。 │
│ │員警甲:靠邊靠邊。來這邊。 │
│ │員警乙:靠左邊。再往左邊。 │
│ │員警甲:啊你怎麼紅燈就這樣開過│
│ │ 去? │
│ │原 告:哪裡?我有紅燈開過去嗎│
│ │ ? │
│ │員警乙:那邊紅燈你慢慢的這樣過│
│ │ 來啊。 │
│ │原 告:喔因為我不知道是不是要│
│ │ 走這裡,所以我有稍微遲│
│ │ 疑了一下。 │
│ │員警乙:遲疑?你沒看燈號嗎? │
│ │原 告:不是因為我看到這邊都是│
│ │ 閃燈,所以我在想是不是│
│ │ 發生了什麼事情這邊。 │
│ │員警乙:啊你要注意看你的號誌啊│
│ │ 。 │
│ │員警甲:是要看號誌。你剛闖紅燈│
│ │ 了。 │
│ │原 告:不好意思啦沒有注意到。│
│ │員警甲徒步向前移動,與其他員警│
│ │對話。 │
│ │員警甲:這也是無奇不有餒,在臨│
│ │ 檢站前面闖紅燈餒。 │
│ │員警丙:是沒看到嗎? │
│ │員警甲:可能燈太多她傻住了,就│
│ │ 這樣慢慢的嚕過來。 │
│ │員警丙:汽車2700耶。 │
│ │員警甲:蛤? │
│ │員警丙:汽車2700。 │
│ │員警甲:啊就阿彌陀佛(台)啊,│
│ │ 沒看到不能…。 │
├───────────┼───────────────┤
│2020/01/04 23 :25:44│多台車輛行經該路檢點經警指示停│
│至 │車接受稽查。影片結束。 │
│2020/01/04 23 :26:13│ │
└───────────┴───────────────┘
(2)經播放檔名「2020_0104_232330_020A 警員黃啟哲秘錄器 .MOV」之錄影內容,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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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
├───────────┼───────────────┤
│(影片時間未校正) │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錄器所攝,│
│2020/01/04 23 :23:29│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良好。畫面│
│至 │前方可見系爭違規路口號誌為亮紅│
│2020/01/04 23 :24:01│燈,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 │客車(即原告車輛)行駛至該路檢│
│ │點,員警揮棒指示原告向前停車受│
│ │檢。 │
├───────────┼───────────────┤
│2020/01/04 23 :24:02│員警甲:啊你怎麼紅燈就這樣開過│
│至 │ 去? │
│2020/01/04 23 :24:38│原 告:哪裡?我有紅燈開過去嗎│
│ │ ? │
│ │員警乙:那邊紅燈你慢慢的這樣過│
│ │ 來啊。 │
│ │原 告:喔因為我不知道是不是要│
│ │ 走這裡,所以我有稍微遲│
│ │ 疑了一下。 │
│ │員警乙:遲疑?你沒看燈號嗎? │
│ │原 告:不是因為我看到這邊都是│
│ │ 閃燈,所以我在想是不是│
│ │ 發生了什麼事情這邊。 │
│ │員警乙:啊你要注意看你的號誌啊│
│ │ 。 │
│ │員警甲:是要看號誌。你剛闖紅燈│
│ │ 了。 │
│ │原 告:不好意思啦沒有注意到。│
│ │員警乙:車主本人是你嗎 ? │
│ │原 告:是啊。 │
│ │員警乙:麻煩你下車一下好不好。│
├───────────┼───────────────┤
│2020/01/04 23 :24:39│原告從駕駛座下車。 │
│至 │員警乙:王慧娟嗎? │
│2020/01/04 23 :26:29│原 告:對,怎麼了? │
│ │員警乙:要給你告發喔。 │
│ │原 告:要給我告發?我是因為看│
│ │ 到警車在這邊餒! │
│ │員警乙:可是妳還是要看妳上面的│
│ │ 燈號啊,跟警車沒有關係│
│ │ 啊。 │
│ │原 告: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狀│
│ │ 況,我是剛從我媽媽那邊│
│ │ 過來。 │
│ │員警乙:但是妳還是要看妳上面的│
│ │ 燈號啊,不然人家那邊綠│
│ │ 燈過來怎麼辦? │
│ │原 告:我是受到你們兩側都有警│
│ │ 車在這邊。 │
│ │員警乙:那是路檢點。 │
│ │員警丁:我們這是路檢點。 │
│ │原 告:路檢點是?因為我是看那│
│ │ 個燈號它到底是在寫什麼│
│ │ ,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
│ │ 狀況。 │
│ │員警乙:妳上面還是要看啊,因為│
│ │ 妳紅燈還是沒有停啊。 │
│ │員警丁:紅綠燈妳還是要依指示啊│
│ │ 。 │
│ │原 告:因為我想說這邊是有發生│
│ │ 什麼重要的緊急事件。 │
│ │員警丁:發生的話警察會站在路口│
│ │ 。 │
│ │員警乙:小姐,妳懂那個意思嗎?│
│ │ 這是路檢點,是妳過路口│
│ │ 之後看到我們這邊有路檢│
│ │ 點妳要停車受檢。 │
│ │原 告: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狀│
│ │ 況,所以我不知道,不好│
│ │ 意思。 │
│ │員警乙:妳了解說妳這個問題跟那│
│ │ 個問題是兩回事嗎? │
│ │原 告:我現在知道了,可不可以│
│ │ ……。 │
│ │員警乙:我要跟妳講的是這邊是路│
│ │ 檢點,如果有違規過來,│
│ │ 我們還是會告發。 │
│ │原 告:喔因為我沒有遇過這樣的│
│ │ 狀況所以我不曉得。真的│
│ │ 不知道。 │
│ │員警乙:對,啊我現在跟妳解釋這│
│ │ 樣OK嗎? │
│ │原 告:我現在知道了。但……。│
│ │員警乙:因為你要想說妳注意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