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董張榕珊
被 告 陳鈿銘即陳益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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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