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9號
TNDV,109,補,789,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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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蕭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冠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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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