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蕭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冠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