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賴永順
賴永祥
賴永騰
賴永全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賴志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㈡原告賴
永順、賴永祥、賴永騰、賴永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