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84號
TNDV,109,補,784,202010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賴永順 

      賴永祥 
      賴永騰 
      賴永全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賴志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㈡原告賴
永順賴永祥賴永騰賴永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