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複 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水棧 楊淑雯 楊金樺 楊景泉 楊德圍 黃菊 被 上訴人 陳碧銀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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