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23號
TNDV,109,簡上,123,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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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視同上訴人 楊水棧 
      楊淑雯 
      楊金樺 
      楊景泉 
      楊德圍 
      黃菊  
被 上訴人 陳碧銀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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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