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高文松
代 理 人 黃以承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應表明,請勿空白未記載)。 (2)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7年9月起迄109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7年9月起至109年9 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 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債務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