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04號
TNDV,108,訴,1204,202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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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秀枝 
      王國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長友 
      蘇志鵬 

      蘇欽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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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