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846號
TNDM,109,訴,846,202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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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兵連成




指定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兵連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兵連成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之情事,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執 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 法院46年台抗字第 6號判例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 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 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 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臺灣高等法 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案,前因涉犯最輕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經本院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予 以羈押。被告固然到庭後已坦承全部犯行,惟本案尚未確定 ,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在案。況刑事訴訟 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 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 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 之過程。被告日後可能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 ,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 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



發現等因素,認被告平素住在飯店,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 ,故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或 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 之情形,且尚難以具保來替代羈押程序,爰於羈押期間未滿 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 二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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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