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881號
TNDM,109,聲,1881,202010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尹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尹厚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尹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案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