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冠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證據部份刪除「證人吳志憲偵查中證述」外,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 猥褻罪。被告所為上開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無前科、雖非對學童當面 為之,亦無接觸學童,惟在國小校園內裸露自己性器官而猥 褻,有危害學童之虞且敗壞善良風俗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441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9 年4 月18日11時許,在址設臺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和順國小」之書香樓旁廁所前方空 地,意圖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情況下,以將陰莖裸露在褲子外並以右手上下搓動 之方式手淫(打手槍)1 次,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於同 年7 月18日10時25分許,再次前往上開處所,意圖供人觀覽 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 以相同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因該校警衛吳志憲目睹 上情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志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 影翻拍照片12張、被告外觀照片2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被告 所為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予分論 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林怡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怡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