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875號
TNDM,109,交易,875,202010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佾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調偵字第1507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交簡字第2222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佾忠於民國109年1月13 日晚上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 南市永康區大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區○ ○路○○○路○○○路○號誌為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之指示,行經閃光紅燈時,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 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但有照 明、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察覺而逕自通過 ,遂與告訴人陳啟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 在前揭路口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陳啟燿因而受有雙下肢及左 上肢擦傷、骨盆擦傷、左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 及告訴人2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 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 稽(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222號卷第57、61頁),揆諸前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