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妏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調偵字第1766號),本院認為不宜行簡易程序,改行通常程序
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少棠告訴被告方戴妏伃過失傷害案件, 聲請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09年 10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