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9年度,3號
TPDA,109,簡更一,3,202010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游智鈞(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智鈞為原告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張勝華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4月30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其子游智鈞,且渠未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拋棄 繼承,此有張勝華之繼承系統表、游智鈞之戶籍謄本(除戶 全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634號陳報遺 產清冊卷宗影本附卷足憑。惟游智鈞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被 告復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本件訴訟之續行,揆諸首揭 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游智鈞為原告張勝華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