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高技防水塗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倏
代 理 人 簡鈺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永詮防水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3月31日 266,438元 U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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