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90號
TPDV,109,重訴,790,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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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宛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惟原告繳納230萬1,1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 費223萬4,760元(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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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