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81號
TPDV,109,重訴,681,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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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731,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512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0,01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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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