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25號
TPDV,109,重訴,125,202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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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林樂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
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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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