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969號
TPDV,109,司促,17969,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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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心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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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