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梅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七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