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718號
TPDV,109,司促,17718,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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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債務人吳俊謙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0年7月11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500固定計息,暨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5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91,583元未還,依
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
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
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
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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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