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中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明仁(即古崇源之繼承人)
卓明修(即古崇源之繼承人)
卓梅貞(即古崇源之繼承人)
卓梅桂(即古崇源之繼承人)
卓梅枝(即古崇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古崇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