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839號
TPDV,109,司促,16839,202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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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洪助(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吳洪岳(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吳孟樵(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文國韋(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洪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貳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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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