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365號
TPDV,109,勞訴,365,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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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65號
原 告 羅元
周金土
張集榮
何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蔡菘萍律師
複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
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
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
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
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
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
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
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再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比例分配),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
」欄所示之金額。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依比例已繳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備註 1 羅元增 202,500 2,210 1,473 250 487 2 周金土 202,500 2,210 1,473 250 487 3 張集榮 202,500 2,210 1,473 250 487 4 何平元 202,500 2,210 1,473 250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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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