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28號
TPDV,109,勞補,428,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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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原 告 郭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86,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又該部分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
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63元(0000-0000×2/3=66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378元(4008×2又26/31=11,377.5),依民事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3元(663+1000=1663)。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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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