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21號
TPDV,109,勞補,421,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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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王韻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王韻華與相對人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 費。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4萬53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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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