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高國新
高莊璧霞
莊玉娟
魏堯順
相 對 人 得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莊壁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應給付舊制退休金予勞方,並應於民國109年9月11日,開立支票並以掛號寄予勞方:⑴高國新(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新臺幣(下同)121萬1,942元。⑵高莊璧霞(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73萬7,923元。⑶莊玉娟(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96萬7,256元。⑷魏堯順(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141萬3,845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1 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 人高國新、高莊璧霞、莊玉娟、魏堯順各新臺幣(下同)1, 211,942元、737,923元、967,256元、1,413,845元,並於10 9年9月11日開立支票以掛號寄予聲請人。詎相對人屆期未履 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資 方應給付舊制退休金予勞方,並應於民國109年9月11日,開 立支票並以掛號寄予勞方:⑴高國新(地址:基隆市○○區○○ 街00巷0號3樓),新臺幣(下同)121萬1,942元。⑵高莊璧 霞(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73萬7,923元。⑶
莊玉娟(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96萬7,256 元。⑷魏堯順(地址:基隆市○○區○○街00巷0號3樓),141萬 3,845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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