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葉文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108年度金字第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零伍拾壹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金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聲明 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亞太國際地產股份 有限公司、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 限公司、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秦啟松及黃純萍等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8萬2,334元本息等語。 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8萬2,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1,051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 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05 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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