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05號
TPDV,108,重訴,1305,2020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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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陳進興
吳麗蘭
陳怡璇
陳怡呈
陳彥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慶隆陳賢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新臺幣(下同
)1999萬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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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