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85號
TPDV,108,訴,685,2020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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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蓮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銅溪,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陳鴻蓮,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分公司登記資料查明。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鴻蓮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規定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民事承受訴訟狀正本及 繕本各乙份,由陳鴻蓮聲明承受訴訟。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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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