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86號
上 訴 人 蕭聯達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
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
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
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
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
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兩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日本院一0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六號
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反訴部分為叁拾陸萬肆仟玖佰
捌拾貳元,利息為附帶請求、均不併算其價額,合計本件上
訴利益為玖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