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孟真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8
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孟真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吳孟真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份: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吳孟真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49頁、第60頁、第86頁及 第96頁至第9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法條之適用:
核被告吳孟真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三、吸收關係、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論述:
(一)本案被告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 被告於民國104 年2月9日起至106年9月18日止,多次違其 委任義務,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並行使之,係於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詐欺同一被害人,依社會通 念,足認係同一目的下所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 念,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背信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背
信罪處斷。
四、量刑之說明:
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應以行為人之責任基礎,並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例示之10款事項。從而,量刑即先應以 「(緊接於)行為時」之「犯罪情狀」形成責任刑(即可歸 責於被告之違法性程度)之上限,再以「行為前或後」之 「一般情狀(例如:被告之自白或悔悟程度、是否達成和解 或邀獲原諒及個人屬性等)」調整責任刑。茲分別就責任刑 之確認及其修正,敘述如下:
(一)責任刑之確認
本院審酌被告於104年2月9日起至106年9月18日止,以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多次向告訴人行使如起訴書附 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虛偽記載之投資績效報表,致告訴 人誤以為被告投資績效甚佳,因而任憑被告操作其委託投資 之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致告訴人發覺上情時,其所 委託投資之金額僅剩餘約3,000多萬元,侵害告訴人之財產 法益程度非輕,犯罪所生實害程度不容忽視;又參諸被告雖 具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然前無任何前案犯罪紀錄,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及第21頁至第22頁) ,可知其違法性意識應非甚高;又觀諸被告之犯罪動機係因 不敢面對投資虧損之現實一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7頁),相較於一般人,不為本案犯 行之期待可能性稍低。承此,由於本案犯行之法益侵害程度 非輕,經以違法性意識及期待可能性程度稍低為由過濾不可 歸責於行為人之部分後,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 內之中度偏高領域。
(二)責任刑之修正
1.本院考量被告犯後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向告訴代理人表示願 先賠償告訴人30萬元,惟未獲告訴人允諾等情,有本院109 年8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109年9月28日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頁及第103頁),可知被告並非毫 無賠償意願之人,並已盡其促成和解之真摯努力,僅因告訴 人損失過於龐大致難以提出符合告訴人期待之損害賠償數額 ,是本案即非不得參酌被告為修補其與告訴人間因犯罪而破 損之人際關係所展現之真摯努力,相應地對被告之量刑為有 利之認定。
2.又參酌被告坦承犯行無訛,於無相反證據可資佐證下,當得 推認被告已生悔悟之意,並為其明瞭本案犯行罪責程度之表 徵,較無事後科處刑罰之必要。
3.再兼衡被告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分別為0歲及未滿0 歲,前揭子女現由被告與其配偶共同扶養,目前從事○○○○, 每月平均收入約4萬至5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5頁)。可知被告並非欠缺勞動意 願(或能力)之人,且由其與配偶及前揭子女同住並負擔子 女扶養之責以觀,益顯被告對其家庭成員仍具相當程度之責 任心及連帶感,更生可能性非低。
(三)綜上所述,本院綜合被告之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於行為 責任之上限內,考量被告之犯後悔悟程度、是否賠償被害 人或邀獲被害人原諒等一般情狀後,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沒收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 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按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現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不實登載之業務上文書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 所示之績效報表,固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均已交付告訴 人而行使之,已非屬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本院自無從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42條第1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起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288號
被 告 吳孟真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孟真係○○商業銀行(下稱○○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 自民國102年3月18日起,受客戶乙○○委任,代為操作乙○○所 開立○○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00號二帳戶內資金,投資基金、外幣、保險等標的,負 有定期陳報實際投資績效與資產總額之任務,屬為他人處理 事務之人;惟因投資過程中發生鉅額虧損,吳孟真為免遭乙 ○○察覺此情,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並基於背信、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104年2月9日起 至106年9月18日止,違背其委任義務,多次將上開二帳戶不 實投資績效與資產總額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績效報表中, 行使於乙○○,足以生損害於乙○○,致乙○○始終以為上開二帳 戶內仍保持逾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資產,而任憑吳 孟真續為操作,直至106年10月6日對帳時,始驚覺上開二帳 戶實際僅剩餘3,000多萬元,致生損害於乙○○之財產甚鉅。二、案經乙○○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孟真之供述 被告坦承犯上揭犯罪之事實。 2 告訴人乙○○、告訴代理人陳宏奇律師、吳柏儀律師(嗣後解除委任)之指訴 佐證被告涉犯上揭犯罪之事實。 3 證人即○○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行員林玉君之證述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之事實。 4 證人即○○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行員林佳蓉之證述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之事實。 5 證人即○○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行員林欣儀之證述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之事實。 6 證人即○○銀行法務部經理林啟生之證述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受告訴人委任,代為操作告訴人上開二帳戶內資金之事實。 7 證人即○○銀行財富管理業務規劃組組長沈玉麟之證述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受告訴人委任,代為操作告訴人上開二帳戶內資金之事實。 8 被告吳孟真之○○銀行名片 佐證被告係○○銀行財富管理部客戶經理之事實。 9 ⒈○○銀行107年2月9日元銀字第1070001260號函、107年5月8日元銀字第1070003680號函、107年6月7日元銀字第1070005984號函、108年4月17日元銀字第1080001887號函 ⒉告訴人乙○○上開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⒊○○銀行客戶共同基金持有明細(告證十一) ⒋告訴人乙○○製作之附表資料(附表三至附表十五) 佐證: ⒈告訴人上開二帳戶內資金,自102年3月18日起,投資基金、外幣、保險等標的之事實。 ⒉告訴人據此整理如附表所示正確投資績效,上開二帳戶實際僅剩餘3,000多萬元之事實。 10 被告吳孟真製作之績效報表(告證二、三) 佐證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之104年2月9日起至106年9月18日止,多次將告訴人上開二帳戶不實投資績效與記載逾6,000萬元資產總額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績效報表之事實。 11 被告吳孟真與告訴人乙○○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佐證被告代為投資過程中發生虧損;告訴人於106年10月6日對帳,始驚覺二帳戶實際僅剩餘3,000多萬元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被告偽造業務上製 作績效報表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行使不實績效報表犯行, 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背信二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吳孟真將空白交易單據夾雜於購買投資 標的文件中,騙取告訴人乙○○簽名後,於102年3月18日至10 6年4月13日期間,進行多次與告訴人投資無關、供被告獲得 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提領、轉帳或匯款交易,金額逾3,000萬 元,涉犯背信、詐欺得利等罪嫌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 行,辯稱:自己沒有挪用過告訴人帳戶任何錢等語。經查, 本署函請○○銀行協助清查有關告訴人上開二帳戶於案關期間 各筆存、提資金用途情形,該行業以108年4月17日元銀字第 1080001887號函檢具相關交易單據回復本署清查結果,有該 份回函資料3宗在卷可稽。經本署據此與告訴人指訴內容互 為檢核,發現除提領現金交易無法直接辨別最後由何人領受 之外,其餘轉帳或匯款交易大多非與告訴人或其投資無關; 且告訴人依據○○銀行上開回函資料再次逐筆核對可疑交易結 果,亦陳明確認本案僅係主張被告製作不實績效報表,致告 訴人誤認自己投資未虧損等情,而未涉其他,有108年12月3 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㈡狀、109年3月17日詢問筆錄各1份附卷 可佐;顯然告訴人經核對後,對於相關提領、轉帳或匯款交 易已不爭執,自不得僅憑其臆測,即逕入被告於背信、詐欺 得利等罪名。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金額單位:元
編號 報表日期 基金名稱 幣別 正確績效 偽造績效 1 104.02.09 聯博永續主題B股 澳幣 -1,667 684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B股 美元 -8,843 979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B股 新臺幣 -49,569 184,453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286 -206.57 鋒裕美國中型資本價值 美元 -22,973 -5,220 鋒裕美國中型資本價值 美元 -11,792 -5,833.76 鋒環球高收益B月配 澳幣 -3,513 2,650.26 NB高收益債B月配 新臺幣 9,227 165,602 鋒興債B 歐元 ─ 466.10 2 104.06.23 聯博印度成長基金B美 新臺幣 -296,029 95,478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120 -206.57 鋒裕歐洲潛力B2 歐元 105 1,125 鋒裕中國股票B2 美元 -24,226 1,457 鋒環球高收益B月配 澳幣 389 874 NB高收益債B月配南 新臺幣 -121,978 50,051 鋒美高澳B 澳幣 -11,049 ─ 法百健護理 美元 -14,386 ─ 聯國醫療B 澳幣 ─ 1,780 聯國醫療B 澳幣 ─ 2,129 鋒貨幣基金 澳幣 ─ 948 3 104.09.14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596 -216.10 鋒裕美國高息BXD 美元 4,861 ─ 鋒裕美國高息BXD 新臺幣 122,916 112,300 鋒裕歐洲潛力B2 歐元 -11,767 2,215 鋒裕中國股票B2 美元 -138,627 4,958 鋒裕美高息B股澳月配 澳幣 -6,129 ─ 鋒環球高收益B月配 澳幣 -5,347 3,325 NB高收益債B月配南 新臺幣 -298,662 66,901 聯貨幣基金 澳幣 ─ 3,180 聯貨幣基金 澳幣 ─ 6,164 鋒貨幣基金 澳幣 ─ 7,450 4 104.12.11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725 -319.80 鋒裕美國鋒裕基金B2 新臺幣 -107,248 ─ 鋒裕美國高息BXD 美元 -12,701 ─ 鋒裕歐洲潛力B2 歐元 -6,048 ─ 鋒裕中國股票B2 美元 -139,637 ─ 鋒環球高收益B月配 澳幣 -10,323 3,910 NB高收益債B月配南 新臺幣 -617,063 51,466 鋒裕美國高息T 澳幣 -7,089 12,101 聯貨幣基金 新臺幣 ─ 192,854 鋒興債B 歐元 ─ 5,325 鋒美高T 澳幣 ─ 5,275 鋒美高T 澳幣 ─ 7,164 鋒美高息T 美元 ─ 15,871 5 105.01.29 施環球股息澳配A 澳幣 -13,282 1,478 天達特許品牌月配 澳幣 2,766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1,135 -315.47 鋒裕歐洲潛力A2 歐元 -10,100 ─ 鋒裕歐洲潛力A2 美元 788 ─ 鋒裕中國股票B2 美元 -180,686 ─ 法巴優化波動全球股美 新臺幣 98,342 ─ 鋒裕歐潛股 新臺幣 ─ 15,789 NB高收益債 新臺幣 ─ 59,356 鋒興債B 歐元 ─ 3,325 鋒美高T 澳幣 ─ 1,248 鋒美高息T 美元 ─ 9,157 鋒美高T 澳幣 ─ 8,745 鋒美高T 澳幣 ─ 2,578 6 105.05.09 施羅德環球歐洲價值股 新臺幣 -485 ─ 天達策略管理美元月配 美元 -698 -216.46 鋒裕新興歐及地中海美 美元 566 11,247 鋒裕新興市場股票 美元 -5,850 ─ 鋒裕歐洲潛力A2 歐元 -14,117 ─ 鋒裕新興市場票B 美元 -161,036 ─ 法巴健康護理創新股C 新臺幣 570 ─ 法巴美國小型股票C美 新臺幣 926 ─ 鋒美高 新臺幣 ─ 12,540 鋒興債B 歐元 ─ 4,547 施環股澳配 澳幣 ─ 14,578 鋒裕美國 澳幣 ─ 18,412 鋒美高T 澳幣 ─ 2,458 7 105.09.12 施羅德環球歐洲價值股 新臺幣 42 ─ 鋒裕新興歐及地中海美 新臺幣 648 ─ 鋒裕新興市場股票 新臺幣 552 22,145 鋒裕亞洲股票基金 新臺幣 4,135 ─ 法巴美國小型股票C 新臺幣 6,913 ─ NB高收益債B 新臺幣 -2,122 ─ NB高收益債B 美元 1,495 ─ NB高收益債B 美元 1,922 ─ NB美國房地產B 澳幣 -10,519 ─ 鋒裕新興市場債U2 歐元 -178 ─ 施環股澳配 新臺幣 ─ 12,095 天達策略美 美元 ─ 156 鋒興債B 歐元 ─ 4,317 施環股澳配 澳幣 ─ 11,121 鋒裕新興歐洲及地 美元 ─ 10,145 鋒裕美國 澳幣 ─ 18,001 鋒美高T 澳幣 ─ 2,101 8 105.10.18 施羅德環球歐洲價值股 新臺幣 -980 4,044,642 法巴美國小型股票C 新臺幣 2,946 NB美國房地產B 澳幣 -18,886 ─ 鋒裕新興市場債U澳配 新臺幣 22,952 ─ 路高債B 美元 0 ─ 鋒新市債U 美元 0 ─ 鋒新債U 歐元 0 ─ 施環股澳配 新臺幣 ─ 11,195 天達策略美 美元 ─ 156 鋒興債B歐 歐元 ─ 3,117 施環股澳配 澳幣 ─ 1,971 鋒裕新興歐洲及地 美元 ─ 712 鋒裕美國高息 澳幣 ─ 451 鋒美高T 澳幣 ─ 1,401 9 106.01.06 安聯收益成長AT 美元 1,840 ─ NB高收益債B月配 新臺幣 34,219 ─ 鋒裕新興市場債U2 歐元 69 4,847 安聯全球收益 新臺幣 ─ 14,781 施環股澳配 新臺幣 ─ 14,580 安聯全球收益 澳幣 ─ 1,971 鋒裕新興歐洲及地 美元 ─ 712 鋒裕美國高息 澳幣 ─ 10,451 10 106.04.12 NB高收益債B 美元 646 ─ NB高收益債B 美元 8,909 ─ 安聯全球收益 新臺幣 ─ 197,541 鋒興債B 歐元 ─ 14,479 路高債月 美元 ─ 29,841 鋒裕新興歐洲及地 美元 ─ 15,746 鋒裕美國高息 澳幣 ─ 22,698 11 106.07.21 安聯收益成長AT 新臺幣 33,025 145,781 天達亞洲股票基金 美元 -311 ─ 百達機器人科技R 美元 2,088 12,487 百達機器人科技R 歐元 -2,751 3,214 天達環球多元收益 美元 ─ 14,587 12 106.09.18 野村多元收益平衡 美元 2,010 ─ N新興市場債券Y 美元 3,417 ─ 先機新興市場C2 新臺幣 56,055 ─ 先機新興市場C2 美元 5,427 ─ 安聯全球收益 新臺幣 ─ -4,522 百達機器人 歐元 ─ 1,457 百達機器人 美元 ─ 125 新興市場本地貨幣 美元 ─ 0 法巴水資源 美元 ─ 0 天達環球多元收益 美元 ─ 5,871 百達生科 美元 ─ 10,015 法百德國 美元 ─ 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