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9年度,481號
TPDM,109,審交附民,481,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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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王孝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賀中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6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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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