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9年度,16號
TCDV,109,輔宣,16,202010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輔宣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筠雅 

相 對 人 王火木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一第5行「相對人經診治...」、理由欄三第7行「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及理由欄三第11行「認相對人目前...」之記載,相對人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