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94號
TCDV,109,訴,3194,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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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94號
原   告 李夏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蒲俊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此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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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