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44號
TCDV,109,訴,3044,202010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44號
原   告 徐玉貞 
      林中興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 以109年度訴字第304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