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文炎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