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98號
TCDV,109,補,2198,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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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


上列原告因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文炎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5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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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