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原告與被告杜明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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