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昱豪
被 告 白梅雪
被 告 李育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2萬8690元【即系爭1028地號
及1044地號土地中被告2人所占用之面積,再按該土地之公告現
值計算之。計算式:(35157×10)+(33896×73.08)=00000
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