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交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50號
TCDV,109,補,2150,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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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昱豪 


被   告 白梅雪 
被   告 李育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2萬8690元【即系爭1028地號
及1044地號土地中被告2人所占用之面積,再按該土地之公告現
值計算之。計算式:(35157×10)+(33896×73.08)=00000
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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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