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1萬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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