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翁啓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浤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駿浤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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