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342號
TCDV,109,消債補,342,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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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342號
聲請人(   莊儒明 
即債務人)        1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等間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第 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公司/ 商行│
│ / 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 商行/ 自營攤│
│ 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
│ 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 │
│ 及受扶養親屬108 年度,配偶之107 、108 年度之所得資料│
│ 清單。 │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7 年5 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
│ 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
│ 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
│ 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即未成年子│
│ 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 年5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
│ 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
│ 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
│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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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