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19號
TCDV,109,消債聲,19,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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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戴嘉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嘉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 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 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已受鈞 院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 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1日以10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5號 裁定免責,於同年3月1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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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