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36號
聲 請 人 洪榮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旻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CH481091、CH481092之發票日均為「108年9月
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本票票號CH481091、CH481092二張本票提示日之利息起
算日為「108年9月30日」是否正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