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5704號
TCDV,109,司票,5704,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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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04號
聲 請 人 邱茂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安媚盧蓓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盧蓓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上發票人姓名第三個字不清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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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