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04號聲 請 人 邱茂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安媚、盧蓓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請提出相對人「盧蓓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因本票上發票人姓名第三個字不清楚)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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