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59號聲 請 人 賴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雯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具狀說明並提出證據釋明本件三張本票之約定利率確實為 月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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