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628號
聲 請 人 游洺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貴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 第30條第2項前段、第30之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惟聲請狀內所載 聲請人姓名與其簽名不符。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裁 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