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債 權 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
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
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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