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57號
TCDV,109,司促,3145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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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57號
債 權 人 陳文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即三和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對債務人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雄
   即三和工程行二者請求連帶給付之責?
  ㈡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UA3285891、UA3285898)之利息起
   算日是否誤繕?(因利息之請求應自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請就上述二者誤繕之部分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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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